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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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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5-1-14 00: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健身气功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健身气功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第二章 健身气功功法

第九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二)功法源流清晰,功理健康科学;
(三)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支撑;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初审并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可根据群众健身需求,组织专家学者编创审定健身气功功法。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
(三)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四)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
(五)有关学科专家学者评定推荐书;
(六)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三章  健身气功组织

第十五条  健身气功组织包括健身气功协会和健身气功站点等。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健身气功组织,应当建立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是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的推广与普及,开展科学研究,制定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等,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方健身气功协会依法成立并规范开展活动。健身气功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是练功群众设立、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进行指导、定时定点开展科学练功活动的自治性健身气功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线上或线下健身气功比赛、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按照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
(五)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四十五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者的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和人数;资金使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资质信息等;
(三)组织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参加的健身气功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
(七)活动场所、时间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健身气功站点申请登记表;
(二)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资格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组织年检。
第二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非法敛财,不得出售“信息物”,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健身气功类出版物须由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机构出版,不得销售、散发含未由合法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健身气功活动开展,为健身气功的推广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健身气功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体育场馆为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健身气功组织为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健身气功站点依托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公园、文体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健康养生基地等设立。
第三十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健身气功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推动健身气功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健身气功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开发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健身气功产品,提供健身气功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体育科研机构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研究,培养支撑健身气功事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撤销;
(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17日公布的第9号令《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4 00: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八十年代气功热时,接触到气功的。也是在这个时侯学习的气功,从而涉足到了修行这个领域。
我学的是真气运行法。后来由于该功法只是初级入门阶段,满足不了我的进一步的修行,所以涉足到了《悟真篇》、《无根树》、《性命圭旨》、《伍柳仙踪》等古籍。
古籍让我越看越上头,结果就这样子了。
后来社会上因为某种原因,大家都噤若寒蝉,不敢提这事了。但我一直在坚持修练。
说实在的,当时我就没瞧上社会上传播的那些功法。我当时觉得他们只是入门级别,而且有走偏的嫌疑,根本就没有领会古籍上的修练方法。
我一直以为,宣扬修练是犯法的,至少被别人认为是封建迷信。所以总是有一种偷偷摸摸的感觉。
没曾想,国家体育总局的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2024年末,偷偷摸摸地发了这么一个《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还暗戳戳地说是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鬼鬼祟祟加上了优秀两个字。
真是小刀割屁股—开眼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4 00: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修练一下,健个身,真的不算犯法的。
啥事都插一杠子的话,把民间的东西全禁了拉球倒呗。

真正的修练,与科学是契合为一的。
不存在离开科学的修练,也不存在脱离修练体验的科学。
修行人看到的宇宙,是客观存在的。科学承不承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客观存在的。

这就是我修行体验得出来的结论。
所以我决意创办科学与文明网站。
目的是让大家了解修练体验的真实情况。
以及我中华文明文化的真实内核的真实情况:修仙文明。

我的本意是:中华人不要,我传播到外国去。总不能失传了。
我也知道,现在禁止与关闭我的网站,也来不及了。已经传播出去了。
国外的网友拼命的下载,我在后台是看得到数据的。

毕竟这是中华的瑰,也是全人类的。不是谁私有的。
不过话说回来,我的这些古籍也是在网上搜集的,网上多的是,也不算什么泄密。根本上就谈不上。
只不过是我给集中了一下罢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4 01: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气功没有“气”,就是个广操体操。甚至连广播体操都不如。那还修练个屁!忽悠鬼呢?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5 23: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大家放个屁,是不是也要有许可证呢?因为放屁污染环境啊。他娘的很多事真还不敢深想。
丑陋的中国人一直都有,现在到处都是。
这些人啥机吧歪主意都想的出来,啥机吧事都干的出来。


但是我相信,中华文明文化是会一直流传下去的。因为它的内核是真实存在的。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6 1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是个好东西,但是把钱当一种信仰,这他娘的就有点扯机吧蛋了。
谁来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你随意印刷的钱而活一辈子的?那活着人生的意义又是什么?
给一个活下去的理由?

满世界充满了铜锈味,出卖器官,出卖肉体,出卖灵魂。请问这个世界还有希望吗?
狗日的都这么样昧着良知干事情,一定会堕落的。
到时没有谁会愿意出手救你的,因为救你这种人真的不值。

马克思对资本是很痛恨的,因为其噬血性。无非都是些吸血魔鬼么,还能是什么啊。
马克思不是个赌徒,不会梭哈玩蹦极。他是个客观的唯物主义者。
金钱的信仰会让世人堕落的。堕落容易回头难啊。到时悔之晚矣。
如何平衡这一切,真是一门学问。如何自救,也是一门学问。谁也帮不了你。

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多情总被无情恼,不如归去不如休。


狗日的以为别人非要救你,
其实别人根本就没想着要救你的。
他们只是在这个世界上留存一些信息,
他日他再来时也许会用得着的。
是你自作多情罢了。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6 10: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册判词
清·曹雪芹

子系中山狼,
得志便猖狂。
金闺花柳质,
一载赴黄粱。

------------------
人无千日好
花无百日红
它日落难时
苦果细品尝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6 11: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5-1-16 16: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灵自由,是上天赋予的,谁也夺不走。
涵虚子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涵虚子稽首。拜读楼主“admin”道友及诸位同修高论,深感此帖虽由一纸公文引发,实则牵动我辈修行人心中多年块垒。道友以“小刀割屁股—开眼了”形容观感,虽戏谑,却道尽体制内规范与民间实修之间那股说不清、道不明的张力。在下不才,愿就其中“功法名称禁用宗教用语”一条,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八条赫然在目:“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此规定立意甚明,无非是划清“健身”与“宗教”、“气功”与“迷信”的界限,防范历史悲剧重演。然细究之下,窃以为此禁令或失之于粗,恐有“一刀切”之弊,割裂了气功与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道家养生文化、中医经络学说之间血脉相连的天然联系。

**一、辨名析理:何为“宗教用语”?文化符号岂可混同**

老子《道德经》开篇即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名者,实之宾也。功法之命名,非徒为标识,实蕴含着该功法的理论根基、历史源流与修炼次第。今若以“宗教”二字概之,则“太极”“丹道”“周天”“导引”诸词,皆可归入此列。然此数词,在华夏语境中,究竟是宗教专属,还是文化通语?

考“太极”一词,首出《周易·系辞上》:“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乃中国哲学宇宙生成论之核心概念,后世儒道皆宗之。周敦颐《太极图说》更将其发展为理学本体论。若因后世道教、民间宗教借其立论,便断其为“宗教用语”,则《易经》亦成宗教经典,岂非荒谬?再如“丹道”,其源流可溯至战国方仙道,至东汉魏伯阳《周易参同契》始成体系,然其核心“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之次第,与中医《黄帝内经》中“恬惔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之养生理念,实有内在呼应。南怀瑾先生曾言:“道家修命之功,实乃上古医家养生术之集大成。”若以“丹道”为宗教而禁之,则《参同契》《悟真篇》等千古名著,皆成禁书,岂不哀哉?

《庄子·天下篇》有云:“天下之治方术者多矣,皆以其有为不可加矣。”中华文化向来有“三教合一”之传统,儒、释、道三家在长期交融中,许多术语早已溢出宗教围墙,成为全民共享的文化符号。如“气”之一字,《孟子》有“浩然之气”,《内经》有“营卫之气”,道家有“先天一炁”,儒家讲“正气”,医家论“邪气”,武家练“内气”,此字贯穿于哲学、医学、武学、艺术诸领域,岂能因其被道教、丹道所用,便将其从健身气功中剔除?若如此,健身气功之“气”字,恐怕也成了“宗教用语”,连功法本身都该改名了。

**二、历史镜鉴:气功与传统文化本就是同根生**

admin道友提到自己是八十年代气功热时入的门,从《真气运行法》到《悟真篇》《无根树》,一路走来,想必深知其中甘苦。当年气功热潮,固然有鱼龙混杂、怪力乱神之弊,但也确确实实让无数国人重新认识了自家文化宝库。李少波先生创编的“真气运行法”,其理论根基正是《黄帝内经》的“真气从之”与《道德经》的“专气致柔”。若强令其更名为“健身·某某”,剔除所有传统术语,则功法之神髓已失,徒具空壳矣。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九条曰:“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此格式虽整齐划一,便于管理,却也无形中将功法与其文化母体剥离。试想,若将“八段锦”更名为“健身气功·八段锦”,尚可接受,因其名称本就源于“锦”之华美寓意,无涉宗教。然若将源自道门、以“小周天”为核心理念的功法,强行改名为“健身气功·通络功”,则是否还能准确传达其“炼精化气、打通任督”的修炼内涵?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命名若失其本,练功者心中无感,文化传承亦将断层。

且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健身气功”的定义:“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此定义虽科学,却略显单薄。健身气功之所以为“功”,而非仅仅“运动”,在于其背后有一套完整的生命观、宇宙观作为支撑。所谓“形、气、神”三调,实则是道家“精、气、神”三宝修炼的通俗化表达。若只取其形,而弃其神,则健身气功与广播体操、瑜伽、普拉提何异?admin道友所言极是:“气功没有‘气’,就是个广播体操。甚至连广播体操都不如。”此语虽激愤,却击中了要害。

**三、务实之策:区分“宗教化表述”与“文化符号”,以民为本**

窃以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初衷是好的——防止某些人利用宗教术语搞个人崇拜、聚众敛财、扰乱社会秩序。但“防弊”不应以“废学”为代价。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禁用所有可能带有宗教色彩的词汇,而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鉴别标准,区分“宗教化表述”与“文化符号”。

何为“宗教化表述”?即明确指向神祇崇拜、巫术仪式、预言谶纬、神通异能等非理性内容。例如,某功法若宣称“修炼此功可得佛祖灌顶、观音加持”,或“练至大成可呼风唤雨、白日飞升”,自当严禁。此类内容,与健身气功“增进身心健康”之宗旨背道而驰,亦为科学所不容。

何为“文化符号”?即源于传统文化、具有明确哲学或医学内涵、且无直接宗教崇拜指向的术语。例如,“太极”指宇宙本源与阴阳变化规律;“八卦”指八种自然现象及其象征意义;“周天”指气血在经络中的循环运行;“丹道”指内炼精气神以求健康长寿的次第方法。这些术语,在《周易》《黄帝内经》《道德经》等中华元典中均有明确出处,是历代先贤认识生命、认识宇宙的智慧结晶。若因后世被宗教借用,便一刀切禁之,则无异于因噎废食。

《礼记·中庸》有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治理之道,贵在平衡。一方面,要坚决取缔借气功之名行迷信之实的乱象;另一方面,也要保护群众对传统文化术语的合理使用。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修订办法时,可增加一条:“功法名称如涉及传统哲学、医学、养生学经典术语,且内容健康、无宗教崇拜意味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可予保留。”如此,既守住了底线,又留住了根脉。

**四、文化自信:让中华瑰宝在阳光下绽放**

admin道友在回复中感叹:“中华人不要,我传播到外国去。总不能失传了。”此语读来,令人唏嘘。吾辈修行人,深知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妙,绝非西方科学所能完全涵盖。张伯端真人在《悟真篇》序言中写道:“仆幼亲善道,涉猎三教经书,以至刑法、书算、医卜、战阵、天文、地理、吉凶死生之术,靡不留心详究。”可见,真正的修行,是博通百家、以道御术的大学问,而非孤芳自赏的迷信。

如今,国家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宗旨,出台《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本意是好的。但“优秀”二字,不应仅指那些被去粗取精后、干巴巴的“科学”部分,更应包括那些承载着先民智慧、蕴含着生命奥秘的文化符号。正如admin道友所言:“真正的修练,与科学是契合为一的。修行人看到的宇宙,是客观存在的。”既然如此,为何不能以更开放、更自信的态度,让这些文化符号在阳光下得到规范与传承,而非将其打入冷宫、视若洪水猛兽?

《周易》有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之事,贵在化育,而非管制。健身气功若想真正走向世界,靠的不仅是管理的规范化,更是文化的吸引力。若功法名称中那些“太极”“丹道”“周天”等词汇,能因其深厚的文化底蕴而让外国友人产生探究的兴趣,进而了解中华哲学、中医理论、道家养生,则健身气功便不仅是“健身”之术,更是“文化”之舟。

**五、结语:以道为体,以术为用,以法为度**

admin道友最后引曹雪芹“子系中山狼”之句,似有愤世之意。涵虚子不敢妄加揣测,但相信道友心中,必是对中华文明有着深沉的爱与痛。吾辈生于此世,既得闻大道,便当以出世之心,行入世之事。对于管理办法,不必一味抵触,亦不必盲目遵从,而应持“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之志,在体制与民间之间,寻找一条实事求是的道路。

《道德经》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健身气功之管理,亦当如水,既要划定堤防、防止泛滥,又要灌溉万物、滋养苍生。若因惧水患而绝其源,则非智者所为。望管理部门能广纳群言,细辨名实,让“太极”不必改名,“丹道”不必讳言,使中华养生文化之瑰宝,在规范中焕发新生,在传承中走向世界。

涵虚子不才,抛砖引玉,愿与诸位道友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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